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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鑫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6MA0A2T7C95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下庄村(下庄中学东6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1
(2024)冀0306民初2314号
追偿权纠纷
山东万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9
(2024)苏09民终1985号
运输合同纠纷
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
常州市枫帆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2-16
(2023)苏0924民初64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常州市枫帆运输有限公司
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童**,王**
射阳县人民法院
4
2023-10-31
(2023)皖0121民初857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赤峰市昆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
长丰县人民法院
5
2023-10-20
(2023)苏0924民初64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常州市枫帆运输有限公司
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王**,童**
射阳县人民法院
6
2019-09-10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
抚宁区人民法院
7
2019-05-20
(2019)吉0722民初10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王*,郝**,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抚宁支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0
2019-09-10
(2019)冀0306民初2136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4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6-23
2019-05-20
(2019)吉0722民初10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与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锡五交路执﹝2026﹞28号
2026年2月3日08时35分,S19沪通大桥管理处调度分中心举报:2026年1月31日00时02分,车牌为冀CD0887(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CG109超运输层压机途经S19锦丰收费站,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证号:A1300002026012777819,大件运输车辆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上规定的线路行驶,经调查核实,此次运输许可线路江苏省为: 苏鲁界--G2京沪高速-S39江宜高速-五峰山长江大桥-S39-G42沪蓉高速-G2-江阴南收费站-S122花山互通-江阴大道-S122宁张线-江阴大道-徐霞客大道-江阴大道-S122宁张线--大族激光华东总部基地,行驶线路与许可线路不符,冀CD0887(黄)因违法超限运输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该车车辆所有人为: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罚款陆佰元
600.00元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6-04-24
2
灌云交路执﹝2025﹞2086号
2025年9月10日06时许,灌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谢凯、吴洪量在204国道灌云主题服饰产业园门口处行政检查时发现冀CA575超/冀C69165(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违法运输,执法人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实施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邵光耀驾驶车辆冀CA575超/冀C69165(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运一车设备,从江苏省启东市到辽宁省盘锦市,运费8000元。冀CA575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无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秦皇岛昕元物流有限公司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0
3
津交(总)罚〔2024〕11179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之违法行为符合该基准较轻的违法程度,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处罚决定。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10-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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