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鲜品汇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正武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DQ7R911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阳光100大湖第四期53栋B区1层2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18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大葱是2026年6月9日从孝感市彬媛商贸行购入,共购入17公斤,货款85元,手续费2元,购货总额为87元,购进价2.55元/斤,销售价为3.98元/斤,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不合格大葱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35.3元。综上,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35.3元,违法所得135.3元。本局执法人员7月15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出具上述批次大葱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且当事人后期提供的由河北首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中心快件检测报告》同其经销的该批次不合格大葱也不具备关联性,因此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接到上述批次大葱抽检不合格后第一时间启动召回、落实整改等措施,且至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5.3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