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智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万午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6KJ1N8T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滨海名都6栋1101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6﹞2号
根据开票方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鄄城福升木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76761512-76761513;开票时间为2021年2月;货物名称:*木制品*板材;发票金额182300。89元,发票税额23699。11元,价税合计206000元。经检查,你单位利用上述发票认证抵扣税款23699。11元并多列成本、少缴增值税附税2843。9元,属于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因偷税行为而补缴的增值税23699。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658。9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12679。03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1000元罚款,因上述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同一违法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处罚款12679。03元。
13679.03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