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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巧平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685559295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阳街道群生村横大路5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5
(2022)浙0726民初4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21-11-01
(2021)浙0726民初192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县浦南街道三村村民委员会
浦江县人民法院
3
2021-06-01
(2021)浙0726民初192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县浦南街道三村村民委员会
浦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1
2024-01-31
(2024)浙0726执费546号
其他案由
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县人民法院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3-11-13
2023-10-12
(2023)浙0726民初316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徐*、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47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25
2022-10-10
(2022)浙07民终3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烨华花木专业合作社、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24
2022-03-30
(2022)浙0726民初4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16
2021-09-23
(2021)浙0726执3316号
民事
邓**、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234974.00元
执行案件
6
2022-04-14
2021-07-06
(2021)浙0726执1892号
民事
赵文军、周林宝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7
2020-07-23
2019-01-24
(2018)浙0726执45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浦江丰磊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7-23
2019-03-18
(2019)浙0726民初13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周**与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8-20
2019-06-18
(2019)浙0726执6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浦江金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1-10
2018-10-18
(2018)浙0726民初69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068号
2025年7月7日,当事人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位于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垒大道197号的“浙江浩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开始在浙江浩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厂房二)工地施工,在工地内部西南侧周围设置了围挡但未安装喷淋设施。9月29日,当事人的施工班组在轮替时,为方便施工将工地内部东南侧原本覆盖在黄土上的防尘网撤掉,导致工地堆放的黄土处于裸露状态。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该工地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025年10月13日10时59分,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工地内部东南侧堆放的黄土已用防尘网覆盖,西南侧围挡处已安装了喷淋设施并开启,当事人已将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施工中未覆盖裸露的黄土、未安装喷淋系统且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已整改到位。参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浙建〔2024〕14号)附件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工程建设领域”,符合序号226“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中一档的情形,使用条件“按期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1100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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