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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金成河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重军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6MAE757T93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街道云集路社区三元路新三元摩托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樊城市监处罚〔2025〕98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涉嫌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的规定,应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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