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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一滴油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兰雪珍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MA2DJ76C1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龙吟路2号1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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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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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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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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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31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当事人将生产地址搬迁,在灌装、处理库存食用油的过程中,为使食用油的生产日期保持新鲜,当事人使用无水乙醇将库存食用油的生产日期擦掉,重新打印新的生产日期,在擦拭过程中,部分旧的生产日期没有擦干净,致使瓶身上有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同时,当事人将客户退回的产品,在去除标签和油品后,继续把空瓶用于灌装包装,由于空瓶上的生产日期没有清理干净,灌装后又打印新的生产日期,造成瓶身上有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共查获标注有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浓香菜油93瓶,标注有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浓香菜籽油237瓶,另有经篡改标注一个生产日期的浓香菜籽油259瓶。上述经篡改及标注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食用油货值金额计38130元。从2022年5月开始,当事人在位于龙游县某村生产场所,以土菜油、四级菜籽油、大豆油为原料,灌装成不同规格的食用油对外出售,另有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查获的当事人在该场所灌装的山茶调和油156盒,规格为10L的土菜油8瓶,规格为5L的土菜油8瓶。上述食用油货值金额共计86030元,获利5905.6元。以当事人原料采购开具票据的采购价格计算,库存原料油货值共计60454.54元。上述成品、售出产品及原料总货值金额为146484.54元,获利5905.6元。三、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查获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规格为500mL的成品浓香菜油32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规格为5L的成品浓香菜籽油88瓶,且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成品食用油与标注了生产日期的成品食用油存放在一起。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成品食用油货值金额计692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1.没收现场查获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浓香菜油(500ml/瓶)93瓶、浓香菜籽油(5L/瓶)496瓶;2.罚款190650元。二、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1.没收现场查获(除抽样数量)的一级菜籽油1799.07kg、四级菜籽油415.87kg、土菜油1274kg、大豆油185.75kg、山茶油236.6kg;2.没收现场查获的山茶调和油156盒(净含量:1.5L×2瓶/盒),土菜油8瓶(10L/瓶),土菜油8瓶(5L/瓶);3.没收现场查获的不锈钢桶(80L)3只、油抽1个、电子台秤2台、喷码机1台;4.没收现场查获的菜籽油(净含量:5L)标签970张、浓香菜籽油(净含量:10L)标签363张、一级大豆油(净含量:10L)标签1660张;5.没收现场查获的净含量为5L的塑料瓶54个、净含量为1.5L的塑料瓶480个;6.没收违法所得5905.6元;7.罚款146484.54元。三、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1.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浓香菜油(500ml/瓶)32瓶、浓香菜籽油(5L/瓶)88瓶;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48040.14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1.没收现场查获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浓香菜油(500ml/瓶)93瓶、浓香菜籽油(5L/瓶)496瓶;2.罚款190650元。二、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1.没收现场查获(除抽样数量)的一级菜籽油1799.07kg、四级菜籽油415.87kg、土菜油1274kg、大豆油185.75kg、山茶油236.6kg;2.没收现场查获的山茶调和油156盒(净含量:1.5L×2瓶/盒),土菜油8瓶(10L/瓶),土菜油8瓶(5L/瓶);3.没收现场查获的不锈钢桶(80L)3只、油抽1个、电子台秤2台、喷码机1台;4.没收现场查获的菜籽油(净含量:5L)标签970张、浓香菜籽油(净含量:10L)标签363张、一级大豆油(净含量:10L)标签1660张;5.没收现场查获的净含量为5L的塑料瓶54个、净含量为1.5L的塑料瓶480个;6.没收违法所得5905.6元;7.罚款146484.54元。三、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1.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浓香菜油(500ml/瓶)32瓶、浓香菜籽油(5L/瓶)88瓶;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48040.14元,上缴国库。
342134.54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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