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通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潮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4MA0JUTY97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城西社区过境路东侧(万众汽贸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6﹞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3日成立,经营状态为存续,未按规定报送2016至2024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其登记的住所为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县城梅园东街7号,现场核查,当事人原登记注册的地址为陵川宾馆,挂有“清凉太行火麻油土特产店”字样招牌,未发现当事人相关经营活动、招牌、广告及工作人员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年报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登记住所、连续2个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2.现场笔录、当事人原登记注册地址现正在经营中经营主体门头招牌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4.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信息1份,证明市场部门公告2026年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经营行为建议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裁量。对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12-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21-12-0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2020-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