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一拉溪镇骁航电器商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宏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71KLC7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一拉溪镇武奋路二号楼1-2层2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质处罚〔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自称于2020年以每台60元的价格购进标称为新飞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灶具标示上标有: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QS”生产许可;产品型号:JZY-;适用气源:液化石油气;执行标准:GB16410-2007等字样,购进后当事人自称以售价每台70元对外销售。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无外包装,其标识的执行标准:GB16410-2007已被2022年1月1日实施的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代替,其标称执行标准GB16410-2007已废止。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检验报告的证明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自称未售出上述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70元,无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自称于2020年以每台60元的价格购进标称为新飞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灶具标示上标有: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QS”生产许可;产品型号:JZY-;适用气源:液化石油气;执行标准:GB16410-2007等字样,购进后当事人自称以售价每台70元对外销售。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无外包装,其标识的执行标准:GB16410-2007已被2022年1月1日实施的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代替,其标称执行标准GB16410-2007已废止。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检验报告的证明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自称未售出上述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70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标称执行标准GB16410-2007已废止,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
2025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第四节 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86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家用燃气灶具1台;
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70元。
7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