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州市荆楚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可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8JUT60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锣场雷达道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3〕166号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荆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抽查时发现,系统显示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9月27日06时30分34秒、2023年10月5日07时04分54秒充装的两个气瓶(气瓶条码:7220000229、7220000569)均处于超期未检状态。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沙)市监特令(2023)第(4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超过检验期的气瓶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已召回上述两个过期气瓶并重新报检,执法人员对两个过期气瓶进行现场查封。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两个气瓶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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