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向立章茶叶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立章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8MAC1LFLH8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鹤峰县走马镇杨坪村三组(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峰市监处罚〔2025〕54号
当事人在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食用二水硫酸钙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掺入食用二水硫酸钙添的茶坯(湿)61.6公斤和用于掺假掺杂的食用二水硫酸钙13.1公斤;
二、处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
18000.00元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