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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腾越镇俊明服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2MA6L1BUJ9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居民委员会顺城小区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88号
2014年,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服装销售,其经营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腾冲市腾越镇俊明服装店。经查实,2014年起,当事人以原“李宁”加盟商“祥雄服装店”名义与“李宁”公司签约,持续进货在步行街销售。2020年当事人搬迁至顺城小区10号经营,仍以“祥雄服装店”名义签约、进货,合约每年一签,最近一次签约日期为2024年1月,期限到2025年1月。2025年合约到期后,当事人未再续约进货,并与对方约定清货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到期后,当事人已无李宁商标的合法使用授权。期间,李宁公司法务就拆除门头及店内海报事宜曾3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当事人未履行拆除义务,仍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店内海报装饰中使用“李宁”系列注册商标。截至本局调查启动后,当事人于1月5日进行拆除。截至到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产品库存为100件,进货价为5000元,销售价格为3000元左右,亏本处理,无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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