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邑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光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ED50CX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科翡翠玖玺四期第8017幢1层商(10)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3〕113号
经调查,2022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发现并扣押涉嫌假冒侵权白酒239瓶、卷烟9条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具体情况如下:9月20日,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白云边系列白酒76瓶逐一鉴定,并出具书面《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属假冒产品,侵犯了“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9月22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洋河系列白酒61瓶逐一鉴定,并出具书面《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属假冒产品,侵犯了“海之蓝”、 “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9月26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53度500ml“茅台”白酒24瓶逐一鉴定,鉴定结论为其中12瓶属假冒产品,侵犯了“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9月26日,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52度500ml“剑南春”白酒12瓶逐一鉴定,并出具书面《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属假冒产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10月17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52度500ml“五粮液”白酒46瓶逐一鉴定,鉴定结论为其中25瓶属假冒产品,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10月20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1573,52度500ml“国窖” 白酒8瓶 逐一鉴定,并出具书面《产品鉴定报告》,瓶逐一鉴定,并出具书面《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结论为属假冒产品,侵犯了“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10月22日,经山杏花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青花汾酒系列白酒12瓶逐一鉴定,并出具书面《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属假冒产品,侵犯了“青花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11月1日,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黄鹤楼(硬1916)7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2条逐一鉴定,并出具书面《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上述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有侵权白酒206瓶,其中12瓶53度500ml“茅台”、21瓶52度500ml“五粮液”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黄鹤楼(硬1916)7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2条为真品卷烟,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定期限满后将未侵权白酒、卷烟退还当事人。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中陈述,假冒侵权白酒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购买的白酒,货到付款,另外有12瓶茅台、8瓶国窖、28瓶五粮液是在平时经营中礼品回收的,当事人未建进销台账,该批白酒未索取购货单据、凭证,且现已无法联系上供货者。其中12年42度500ml“白云边”,购进价为400元/件,销售价为88元/瓶;15年42度500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206瓶,(12年42度500ml“白云边”10瓶、15年42度500ml“白云边”36瓶、20年45度500ml“白云边”18瓶、53度1979纪念500ml“白云边”12瓶、42度480ml“海之蓝”24瓶、52度480ml“天之蓝”21瓶、52度500ml“梦之蓝M3”8瓶、52度500ml“梦之蓝M6”8瓶、52度500ml“五粮液”25瓶、53度500ml“茅台”12瓶、52度500ml“剑南春”12瓶、52度1573 500ml“国窖”8瓶、20年53度500ml“青花汾酒”6瓶、30年53度500ml“青花汾酒”6瓶)。 2、罚款人民币8万元。
80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